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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够授予-权的发明创造,必须具备授予-权的实质性要件,如果授予-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;授予-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,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,则可提出宣告该-权无效的请求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、著作权、企业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。以授予-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-权利相冲突为理由,请求宣告外观设计-权无效的,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。
-复审受理-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,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:(1)在-复审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-决定之后,-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-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院-,-决定生效的情形;(2)在针对相同-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,-复审作出宣告该-权全部无效的-决定,-决定生效的情形;(3)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-复审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-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;(4)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,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,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;(5)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;(6)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,-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-权的情形。
视为未提出
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-复审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 出通知书:
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-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;
请求人未在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;
请求人在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。
不予受理
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-复审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:
请求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;
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-;
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-复审作出的生效的-决定宣 告无效的-权;
-权人针对其-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-权全部无效、 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-权的所有-权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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